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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省属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2014-01-17 江苏省教育厅  点击:[]

各有关高校,各市教育局、招办(考试院、招考中心):

根据江苏高等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要求,省属高校开展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这对于完善高校考试招生制度、促进基础教育阶段实施素质教育、创新特殊人才选拔机制发挥了积极作用,从而走出一条具有江苏特色的人才选拔新路。

2014年,我省共有南京师范大学、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南京工业大学、南京邮电大学、江苏大学、扬州大学、南京医科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南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西交利物浦大学11所高校在省内进行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为深入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落实国家和省教育规划纲要,进一步深入推进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现就进一步深化我省省属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省属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招收的主要对象是具有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的优秀学生。各试点高校要进一步明晰试点定位、创新考核办法、逐年提高选拔质量,要按照高等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的要求,不断深化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切实发挥自主选拔录取在高校特殊人才选拔中的作用。

二、细化考生的申请报名条件。试点高校应结合本校办学定位和学科特色,因校制宜,进一步细化与学科门类或领域相适应的申请报名条件。申请考生或所在中学应依据在校学生学籍档案,如实提供其在高中阶段学科特长、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发展情况,包括高中阶段课程修习情况和相关成绩、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情况,以及获奖证明及参加社会公益性活动等写实性材料。

三、完善考核评价方式。试点高校应结合本校相关学科、专业特色及培养要求,针对不同学科特长的考生采取相应的考核办法,注重对考生学科特长、创新潜质的考查,注重以面试为主考查学生的素质和能力,注重为考生减轻备考负担。要充分发挥学科专家的作用,不断探索科学、有效、规范的面试考核方式。

四、合理确定高校考核规模及入选考生人数。试点高校要按照本校自主选拔录取申请报名条件对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应兼顾生源质量与区域分布的合理性,向在学科专业方面表现突出的考生、向扎实推进素质教育的地区或中学、向农村地区中学适当倾斜,合理控制参加本校考核的考生人数。试点高校的自主选拔录取计划不超过本校年度本科第一批招生计划总数的5%。要按照不超过自主选拔录取计划数2倍的范围,择优提出候选考生,由本校招生领导机构在候选考生范围内审定入选考生名单以及每名入选考生的相应录取要求。

五、积极探索建立符合高校自身培养目标和要求的人才选拔标准,建立健全多位一体的人才选拔综合评价体系。高校可以根据考生报考科类,结合考生高考成绩、试点高校组织的面试成绩、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成绩、高中教育阶段的平时成绩以及中学和个人的推介材料等,采取多元综合加权评价的方法,对高考成绩达到所属科类本二批次省控线的考生择优录取。

六、严格规范地做好自主选拔录取各个环节的工作。试点高校在深化改革试点工作的同时,要加强自主选拔录取工作的过程监管,坚持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程序公正,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执法监察,对自主选拔录取工作全程参与,开展全面监督。经高校考核的入选考生资格名单应分别在考生所在中学、高校及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进行公示,确保严格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的各项要求。省教育厅将开展对试点工作的综合评估,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和准入退出机制,确保改革试点工作平稳有序。

省教育厅

2014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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